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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2-07-20 13:4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12〕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切实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要把创业教育列为就业指导课的必修内容,教学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定学时的选修课,将创业教育贯穿在学生入校直至毕业的每一个教学环节,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提高创业意识。

(二)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 “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在各高校依托原有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创业培训组织,对毕业年度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一次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和后续服务,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 “一条龙”培训模式,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利用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对大学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减免相关费用。

(四)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超出国家规定额度部分由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数量的创业园区企业,可参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操作模式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六)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相关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银行产权抵押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七)积极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 “三化”统筹、落实 “三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我省支柱优势产业跃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特色资源产业提升计划,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发展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八)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高度重视毕业3年以上(含3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要采取措施妥善做好女性、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就业工作。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补助。各地应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期间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按照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的要求,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十)统筹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按照逐步实现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统筹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 “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级基层服务项目。同时,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等省级基层服务项目,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对到基层就业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十一)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2年起,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每年要拿出10%至15%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服务(选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国家及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用编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用编及聘用事宜;各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国家及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无试用期,其在基层服务时间计算为工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2005年12月31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系统,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 “校企对接”、举办大型公益交流会、专场交流会等各种类型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统计、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十四)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 “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按照目前医疗保险政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户口未在现居住地的,应提供居住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省内所有城市都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方便的户口迁移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签订就业协议的,凭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报到证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进行档案和户籍托管,或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具报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所在院校同时将档案、户口转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以及档案保管等业务,并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并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2年档案,落实好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加大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并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

(十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创业就业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并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十九)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把自身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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